杨光:(身份证号:230121********0695):
我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哈松利行执告字[2023]第666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哈松利行执听告字[2023]第666003号),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执法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松利行执告字[2023]第666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哈松利行执听告字[2023]第66600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