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3-15736
  • 国土资源
  • 2023-04-06
  • 主动公开
  • 哈新管规〔2023〕3号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自然资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日期:2023-04-06 来源:松北区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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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纾解企业困难,推动新区经济运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2019年1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及利息,承诺违约金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缴,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者银行保函后,可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盘活商业(商务)项目建设,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违反相关招商协议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调整规划条件中包括容积率、商业(商务)比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车位等相关规划指标,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受理用地单位申请时点评估核收土地出让金。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于疫情持续期间公益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先期开工建设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即可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对于疫情持续期间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工业和仓储类项目先期开工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直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对于工业、仓储、公益及基础设施等四类项目,新建建筑周边均为本项目自有建筑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可以试行规划批前公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变更)同步办理;上述四类项目其他新建建筑对周边无不利影响的,用地单位出具相关承诺后,可以试行规划批前公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变更)同步办理。如有对上述四类项目批前公示提出异议并采纳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承诺依法作出处理。

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疫情持续期间可不计入开竣工违约期,用地单位无需申请,开竣工期限自动顺延三年。

六、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项目,疫情持续期间可不计入闲置土地处置和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启动建设的闲置土地且达到开工标准后,视为处置完毕。

七、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因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督促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暂不纳入闲置土地管理。

八、优化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土地转让。

九、2024年12月31日前,暂不将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纳入新区房地产信用评价体系管理。

十、进一步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减少企业融资成本,放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条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性使用已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未销售的住宅,作为抵押物到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措施》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解读链接:【解读】《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自然资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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