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3-15737
  • 婴幼儿
  • 2023-04-28
  • 主动公开
  • 哈松政办规〔2023〕2号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松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4-28 来源:松北区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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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松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托育服务决策部署,推动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2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中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家庭为主、属地管理、政策引导、科学规范、普惠优先、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婴幼儿照护的支持指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多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指导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建立功能健全、设施完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区每千人口拥有婴幼儿托位数4.5个;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90%;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政策支持体系

1.建立用地优先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2.财政税费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予财政资金保障,重点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哈尔滨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3.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组织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允许托育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社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各镇街)

(二)逐步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对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新区探索“1+N”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谋划建设一所政府举办的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引领、带动、指导辖区“N”所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优质、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的规范化、多样化、可选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扩大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推动“幼有所育”向“幼有优育”深入发展。(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2.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是促进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二是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品牌连锁机构承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单独、联办或与社区联合,举办普惠性和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在公共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四是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五是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3.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将托育服务嵌入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模块之中,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建立社区托育服务网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镇街,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民社局)

4.鼓励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满足不同需要同时,提供开展差异化服务,针对不同年龄差异及特征,为入托婴幼儿分别提供差异化的生活料理、习惯养成、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入托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镇街)

(三)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根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等相关规定,落实休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招聘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查处就业性别歧视及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民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卫健局)

2.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强全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有母婴停留的车站、大型商场、医院和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和谐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住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卫健局)

3.普及科学育儿知识。通过广播、电视、官网、社区宣传栏、互联网信息推送等途径,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成立新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之家等资源,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妇幼信息健康系统等信息推送形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街道(乡、镇)每年至少举办4次育儿知识科普活动,科学育儿宣传教育指导活动实现社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妇联、区卫健局)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倡导母乳喂养,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评估,实现婴幼儿健康动态管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健康指导。(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各镇街)

(四)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1.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申请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由区级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和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均由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区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幼儿园举办托班的,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营商环境局,各镇街)

2.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是婴幼儿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实施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培训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托育机构监控系统应当对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并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街)

3.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工作方针,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各镇街)

4.明确安全监管责任。要建立联动巡查、联合执法、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包括人身、食品、消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未注册登记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各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住建交通部门监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健局、区住建交通局、区生态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教育局、区执法局)

5.建立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虐童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实施行业禁入。(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社局、区公安局、区营商环境局,各镇街)

(五)创新构建“互联网+托育”智能服务体系协同发展

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在托育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创新研发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家庭、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区大数据中心、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民社局)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松北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高质量发展指标,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

(二)切实强化婴幼儿照护队伍建设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民社部门培训规划,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定期组织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做到在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全覆盖。组织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保健、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等内容为重点的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奖惩和淘汰制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民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三)切实强化宣传引导

要发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社区宣传栏、宣传板、海报等途径,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提高群众认知度,努力营造婴幼儿照护发展的友好社会环境。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健局、相关职能部门)

(四)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健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政府要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数量、布局及其规范管理,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区卫生健康部门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评估检查和育儿知识科普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整合资源,定期开展育儿知识科普活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工作落实。各镇街和相关部门每年1月15日前要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

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解读链接:【解读】《松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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