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3-15738
  • 国有企业
  • 2023-05-15
  • 主动公开
  • 哈新管规〔2023〕4号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5-15 来源:松北区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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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国有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北区人民政府)授权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指国有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经营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国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三)符合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四)投资规模与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国有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国资委按规定审批重大投资事项。区国资办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引导区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对国有企业主业进行确认,支持国有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审核国有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委审批。

(三)监督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四)监督检查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等。

第六条国有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二)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如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调查,投资项目回报周期和回报率测算等)。不投资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

(三)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办。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审计及后评估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将重大投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议。一级企业投资事项由本级董事会决议;二级及其下级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事项报二级企业董事会决议,未设置董事会的二级及以上企业应成立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重大投资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支部)沟通,听取党委(党支部)的意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九条区国资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应报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国有企业可以在区国资办发布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在每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至区国资办,区国资办依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国有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区国资办在收到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国有企业反馈意见,国有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改后,经区国资办再次审核后提交区国资委审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包括投资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

(三)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四)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资产负债率达到60%及以上企业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按照区国资委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序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确需对个别项目调整的,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重新履行决策程序,首先与区国资办进行预沟通,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具体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单个项目),与区国资办进行预沟通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二)总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资产负债率达到60%及以上的企业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向区国资办申报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书面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企业决策机构党委(党支部)会或董事会决策文件。

(四)资金来源说明、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区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对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问题重大的应书面报告区国资办,其中,问题重大是指: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七)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动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八)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七条区国资办结合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项目备案等报告,密切关注国有企业境内外投资项目开展情况,加强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项目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次年4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国有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未实施原因)、非主业投资项目完成情况、非主业投资占比等。年度非主业投资完成比例超过5%的企业,应当在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说明予以采纳或进行约谈整改。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建立完善后评估管理制度。通过后评估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半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估。项目后评估可由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估。

第二十条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境外、计划外追加、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办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掌握国有企业投资情况。区国资办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办有关要求报送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以下行为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情节严重、致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国有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

(三)对明确规定不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

(四)通过漏报、瞒报、“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备案)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因投资事项涉及的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国有企业各项目年度投资实施整体效果差的。

(八)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

(九)损害出资人权益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办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办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容错、尽职免责机制。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观上出于公心、勤勉尽责、主动作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以及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失误,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文件有效期三年。


解读链接:【解读】关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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